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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博文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35****1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02民初435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6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宿州博文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宣永胜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二、限宿州博文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宣永胜工程保证金1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2月27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宣永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元,由被告宿州博文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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