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董国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2732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95号 |
案号 | (2016)鲁1092执4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日期 | 2016-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邹宁投资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宁延期返还投资款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1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被告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宁投资分红13万元; 四、被告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宁延期支付分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2013年年底分红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以2014年第一季度分红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以2014年第二季度分红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以2014年第三季度分红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以2014年第四季度分红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之日)。 五、被告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邹宁律师费34000元; 六、被告威海市城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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