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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冠县鑫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569****77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7760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恢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昌府区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2-0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息5963378.78元及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王海军和梁敬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对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的599000元保证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海军和梁敬霞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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