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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SY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过程中未使用低挥发性原料漆进行喷漆作业,气味过大。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未使用低挥发性原料漆进行喷漆作业,气味过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标准予以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0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