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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盛红杭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223MA****4E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222民初8752号
    案号 (2020)黔0222执1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盛红杭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金方略顾问有限公司服务费40万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金方略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4元,由原告贵州金方略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64元,被告贵州盛红杭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贵州金方略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贵州盛红杭萧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支付的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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