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锦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68272****34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3民初1699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24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建行深圳分行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付本金62884126.48万元及分别以1000万元、52884126.48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2%,从2016年7月21日至8月5日计收利息,按罚息年利率8.28%,从2016年8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计收罚息,以2016年7月21日至8月5日期间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8.28%,从2016年8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计收复利;52884126.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从2016年7月21日至8月5日计收利息,按罚息年利率7.83%,从2016年8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计收罚息,以2016年7月21日至8月5日期间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7.83%,从2016年8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计收复利; 二、对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熙元山院9栋B单元101(深房地字第5000553887号)、9栋B单元301(深房地字第5000553886号)房产,对被告黄爱珍用于抵押担保的深圳市福田区东海国际中心二期B区A座10H(深房地字第3000759003号)房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黄爱珍、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勤丰、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湖北国泰华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东方绿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爱珍、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勤丰、国泰华(襄阳)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湖北国泰华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东方绿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国泰华投资公司、黄爱珍、国泰华纺织品公司、陈勤丰、国泰华襄阳公司、国泰华控股公司、东方绿舟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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