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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爱克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77****94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民初389号
    案号 (2020)皖1602执9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驻马店爱克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也辉借款1400万元及利息(其中120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9日开始,2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6日开始,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二、驳回李也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13元,保全费5000元,由李也辉负担5013元,驻马店爱克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5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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