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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UL7T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404民初1852号
    案号 (2017)粤0404执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4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热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123.8元和利息(以76,12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低碳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珠海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低碳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8元,由被告珠海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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