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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766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民终300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311执3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日期 2017-02-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谷宗谦对上述债务承担0.6963%清偿责任;被告新疆金源天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对上述债务承担8.7032%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新力投资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9.0513%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创投资本基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10.8790%清偿责任。” 三、在江苏福丰一清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足额清偿时,谷宗谦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0.6963%清偿责任;新疆金源天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8.7032%清偿责任;安徽新力投资集团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9.0513%清偿责任;安徽省创投资本基金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0.8790%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42元,由新疆金源企业负担19861元、安徽新力公司负担20655元、安徽创投公司负担24826元。 本判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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