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421MA****148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6民初1293号 |
案号 | (2020)冀0626执6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福林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2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定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开户账号:50503101040020305)。 判决如下: 被告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福林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2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荣丰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定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开户账号:5050310104002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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