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华源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0069****756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02民初4401号 |
案号 | (2019)苏1102执20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万领工程款240万元及利息(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镇江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叶万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72元,原告叶万领承担3772元,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镇江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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