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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30****65X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6民初6450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1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无锡久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过新峰对上述第二项无锡久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4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无锡久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过新峰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盛捷浠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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