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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201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6619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54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5
    发布日期 2019-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张家港市常兴菌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110元(张家港市常兴菌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博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张家港市常兴菌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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