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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201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3795号
    案号 (2017)苏0281执6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7
    发布日期 2018-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阴市友江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江阴市友江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河北欧塑型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友江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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