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8277****85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2民初2422号 |
案号 | (2020)赣0982执1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借款本金3130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7280.43元,合计人民币3137280.43元,并自2019年7月23日起以3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付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就抵押物即位于樟树市药市路131号(中药城三期)4栋住房及土地(房产证号:樟房字第1-20120430号、樟房字第1-20120431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樟国用(2011)第4085、4086号)之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款在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欧阳红兵、周红霞、田陵、王朝美、江西樟邦精细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98元,由樟树市被告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欧阳红兵、周红霞、田陵、王朝美、江西樟邦精细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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