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福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718416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14民初4327号 |
| 案号 | (2018)辽0114执450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 发布日期 | 2019-10-3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艳萍、逯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长秋借款本金1,056,000元; 二、被告王艳萍、逯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长秋借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0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72,000元); 三、被告沈阳福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天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乐居养老院、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逯佳媚、逯萍对上述款项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被告沈阳福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天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乐居养老院、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逯佳媚、逯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艳萍、逯岩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98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