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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福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1841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14民初4327号
    案号 (2018)辽0114执4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9-10-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艳萍、逯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长秋借款本金1,056,000元; 二、被告王艳萍、逯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长秋借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05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72,000元); 三、被告沈阳福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天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乐居养老院、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逯佳媚、逯萍对上述款项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被告沈阳福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天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乐居养老院、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逯佳媚、逯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艳萍、逯岩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98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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