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乾泰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158****31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4301号 |
案号 | (2019)津0111执32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乾泰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贷款本息共计7054775.96元(截至2019年4月23日)及自2019年4月24日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收);二、被告天津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鑫泉储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瑞佳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森昊天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范培蓉、路增艳对被告天津乾泰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有权就被告刘喜荣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西青区杨柳青镇世纪新苑15-1-501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95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乾泰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鑫泉储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瑞佳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森昊天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范培蓉、路增艳、刘喜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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