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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世平齿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57****97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4910号
    案号 (2018)苏1281执2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2
    发布日期 2018-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化市金塔齿轮有限公司、江苏世平齿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无锡市博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8834.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应付货款208834.20元为基数,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陈秀萍对被告江苏世平齿轮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632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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