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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权杏行(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830****199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0985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5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权杏行(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嘉盛万城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446095.26元,并由被告偿付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货款金额1446095.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上述付款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权杏行(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嘉盛万城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47267.19元,由被告于2021年11月底前支付原告苏州嘉盛万城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请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苏州嘉盛万城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吴江黎里支行,账号:50407142923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55元,由被告权杏行(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5895366),原告苏州嘉盛万城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4685元,由本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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