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407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商初字第01121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33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日期 | 2016-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款本金4675204.23元,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4月2日,欠、利息453080.58元,2015年4月2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其他损失120000元。 三、被告江苏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王敦、朱健对被告昆山市凯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853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1170元,合计54708元,由六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于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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