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腾飞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70443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3民初281号 |
案号 | (2016)苏1203执9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7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腾飞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贤贵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4000000元-2000000元从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4000000元从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曹国成对被告泰州市腾飞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国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腾飞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黄贤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40元,由原告黄贤贵承担5000元,被告泰州市腾飞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国成共同负担47040(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泰州市腾飞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国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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