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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腾飞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国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044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皋商初字第01841号
    案号 (2016)苏0682执49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1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腾飞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货款6155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5335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泰州市腾飞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律师费用92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0元,由被告泰州市腾飞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7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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