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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千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秀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1****1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1418号
    案号 (2017)晋0106执2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18-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康彩珍与被告山西千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山西千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康彩珍购房款四十七万五千一百七十九元五角并赔偿原告康彩珍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别以本金二十七万七千一百八十八元为基数,自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起计算;以本金三万九千五百九十八元三角为基数,从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起计算;以本金三万九千五百九十八元三角为基数,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计算;以本金一十一八千七百九十四元九角为基数,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四千二百一十四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千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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