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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283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04351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4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本金10,726,800元,并偿付截至2018年5月22日的利息994,455.80元及违约金669,608元,上述合计12,390,863.80元;   二、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融资本金10,72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三、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0元;   四、如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霍尔果斯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编号:231310009008320170619089761095)的及商业承兑汇票(编号:00100063215652)所记载的票据金额在最高额28,773,411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票据金额超出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数额的,超出部分归被告霍尔果斯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如票据金额不足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数额的,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霍尔果斯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徐蕾蕾协议,以其投资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29)200万股的股票折价或者向法院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8,773,411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徐蕾蕾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徐蕾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徐蕾蕾应对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蕾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1,390元,合计诉讼费142,775元,由被告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霍尔果斯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徐蕾蕾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