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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智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69****69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191民初893号
    案号 (2019)鄂0191执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分公司支付传输通道占用费3,17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9,552元,由被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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