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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申润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柳小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60767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6民初4399号
    案号 (2018)苏0206执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苏新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李培岩归还借款2390300元并由申润公司对其中的205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李培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5元,由苏新禄与申润公司公司共同承担11119元,苏新禄再承担1846元。该款已由李培岩垫付,本院不再退回,苏新禄与申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各自承担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李培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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