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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消)行罚决字〔2019〕0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新泾汽车隔音毡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宁波新泾汽车隔音毡有限公司的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新泾汽车隔音毡有限公司的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税务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39543001040006076,开户银行:农行杭州湾新区支行,备注:03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消防)。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4
    决定机关 杭州湾新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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