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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市君腾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培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9184734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新2201执2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7-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密市君腾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艳玲支付保证金及工资合计54000元。 二、被告哈密市君腾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艳玲支付保证金及工资合计540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于培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收取57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哈密市君腾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培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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