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市君腾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于培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9184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2民终518号 |
案号 | (2016)新2201执20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4 |
发布日期 | 2017-02-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哈密市君腾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慕战多支付装修工程款390000元”;“二、被告哈密市君腾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慕战多支付装修工程款390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于培培、刘海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上诉人于培培对上诉原审被告哈密市君腾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慕战多支付的装修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慕战多要求上诉人刘海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上诉人于培培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原审被告哈密市君腾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人于培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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