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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骐骏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明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0703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122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中家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8995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8995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9月30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姜明星对前述第一项中的货款本金及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部分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60.21元、保全费2170.07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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