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骐骏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姜明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907038-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119号 |
| 案号 | (2016)粤1971执54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 发布日期 | 2016-07-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中家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对(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所确定的第三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38301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二、被告深圳中家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398107元。 三、被告深圳中家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对前案撤诉导致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损失22236元。 四、被告深圳中家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39.2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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