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国通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姚国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9130****1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民终5993号 |
案号 | (2018)苏0111执35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日期 | 2018-12-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9643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 二、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964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项及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确认2017年7月3日郑广斌、南京国通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四维数字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于2017年10月26日解除; 四、郑广斌应向南京国通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转让款2680万元; 五、南京国通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郑广斌支付违约金120.74万元; 六、以上两项相互抵销后,郑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南京国通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款余额2559.26万元; 七、驳回郑广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86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693元,由郑广斌负担1014元、国通公司负担272679元(郑广斌垫付的该部分款项可在给付上述第六项判决金额时一并抵扣);二审案件受理费268693元,由上诉人国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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