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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茂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9309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3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125执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程颂与被告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2日签订的《商铺托管合同》(合同号:GYT-0386号)于2017年4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程颂支付编号(450109)农银按字(2003)第(012301)号《个人住房按揭合同》项下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期间的按揭贷款本息145854.49元; 三、被告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程颂支付编号(450109)农银按字(2003)第(012301)号《个人住房按揭合同》项下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期间的贷款本金99795.27元、利息270.77元; 四、被告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程颂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以编号(450109)农银按字(2003)第(012301)号《个人住房按揭合同》项下每期拖欠的应还贷款本息为基数(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期间各期,其中,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期间的贷款本金数额按每月5870.31元计),按每月3‰,分别自每期还款日的次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程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922元,由原告程颂负担1022元,被告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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