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茂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9309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青民二初字第379号 |
案号 | (2016)桂0103执2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日期 | 2016-05-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按照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379号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蓝秀菊、曾光林的财产168152.06元,偿还本金;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蓝秀菊、曾光林的财产52363.27元,给付利息和罚息(以上利息、罚息计算至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即2014年11月10日止,此后利息加倍支付);三、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蓝秀菊、曾光林的财产9355元,赔偿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四、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蓝秀菊、曾光林的财产4392元赔偿申请人支付的诉讼费;五、为实现上述一、二、三、四项债权,依法拍卖权属被申请人蓝秀菊、曾光林、曾一芳的位于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富城1402号房,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六、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桂源公司的财产,在被申请人蓝秀菊、曾光林、曾一芳抵押财产拍卖后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请求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桂源公司的财产,对上述第四项请求中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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