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淳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淳安千岛湖建设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系千岛湖镇阳光路沥青路面大中修工程(亚运赛道)施工单位,负责对千岛湖镇阳光路至千岛湖大道的市政道路、人行道路面进行修复。2021年8月23日9时30分,当事人在千岛湖镇阳光路110号水上警察大队门口从事路边雨水井盖修复作业时,因接近修复场地且所需水泥砂浆量有限,当事人为图施工便利,其雇佣的三名工人遂直接在此处的非机动车道上搅拌水泥砂浆。当日9时50分,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城西中队执法队员视频监控巡查发现,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执法队员到达现场时,发现搅拌的水泥砂浆已全部用于修复作业,现场遗留的痕迹长0.5米。宽0.5米,面积为0.25平方米。后执法队员确定当事人为违法行为人,向其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同日11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11时20分,执法队员赴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现场清洗干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占地面积为0.25平方米,未达到《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量罚程度起点1平方米,故无法按照裁量公式进行计算。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按照《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结合《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台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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