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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成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MA****FH6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129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4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9620051】。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镇江成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超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2228元及违约金39111.4元;二、被告镇江成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超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222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但以货款本金782228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超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受理费67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二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成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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