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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天市监处字[2021]2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药类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77743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11号天河都市广场二、三层负责人:黄焕金成立日期:1997年4月28日营业期限:2004年5月30日至2025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零售业2021年3月30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购买的预包装豆干超过保质期。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11号天河都市广场二、三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卖场的货架上发现12包“来伊份重庆风味豆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对超过保质期的12包“来伊份重庆风味豆干”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1年4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福建天朗商业有限公司购进50包“来伊份重庆风味豆干”(规格:150g,批号:20200702),放在卖场销售,进货价为5.76元/包,销售价为9.9元/包,在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已售出38包,其中7包在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未售出的12包被我局于2021年4月1日依法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为188.1元,获取违法所得28.98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笔录、现场相片,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涉案食品并予以扣押;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身份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据五:供货商证照,证明涉案食品供货商基本信息及当事人履行查验义务的情况;证据六:配送收货单,证明涉案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证据七:商品台帐,证明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本局于2021年4月30日向当事人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河都市广场分店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1〕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来伊份重庆风味豆干”12包;二、没收违法所得28.98元;三、罚款5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焕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