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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鸿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120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1民初7224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4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鸿铭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187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市鸿铭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延迟履行违约金(违约金和延迟履行违约金的总额以4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5元,被告广州市鸿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86元,(被告广州市鸿铭物流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受理费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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