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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6****6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6430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恢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4一、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剩余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合计5472400元;二、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周天杰、姚梨花、周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天杰、姚梨花、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周婧、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星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518元,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120元,由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周天杰、姚梨花、周婧负担47398元;保全费5000元,由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合肥星光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周天杰、姚梨花、周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15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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