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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6****6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512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28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143639.1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自2019年10月10日起的利息含欠息、复息、罚息按照《徽商银行小企业“信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薛红、被告周天杰、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宿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被告薛红、被告周天杰、被告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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