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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6****6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1792号
    案号 (2021)皖1102执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滁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杰借款本息4216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6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84元由滁州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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