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806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执10059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恢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日期 | 2019-07-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604814)第12682号《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8%计算至2017年7月1日止;⑵罚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吴农商银借字(J10201607814)第133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48%计算至2017年7月12日止。⑵罚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吴农商银高抵字(D10201509814)第11372号《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48%计算至2017年9月2日止。⑵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三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5969) 四、若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就以上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5)第02603号、吴押他项(2016)第0094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金额100万元、顺位抵押登记债权金额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吴巧珍、钱惠芬、吴建林对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合计30540元。由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吴巧珍、钱惠芬、吴建林共同负担(其中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用最高不超过2181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5969),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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