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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虎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6****71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5638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28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以本金17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8%计算至2017年5月29日止;⑵罚息:以本金17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6066) 二、被告吴江好运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市恒达喷织厂对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吴建林对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17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钱惠芬对被告吴建林的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4760元,由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好运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市恒达喷织厂、吴建林、钱惠芬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7606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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