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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78****51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7民初5597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恢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11-05
    已履行 74720
    未履行 4551601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南村经济合作社租金人民币1302380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0238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247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92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4209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南村经济合作社负担2609元,由被告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160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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