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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渭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78****51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5民初2112号
    案号 (2018)川0115执1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中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459.1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货款200459.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如逾期,上述利息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中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9元,由被告苏州达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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