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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润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06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商初字第00525号
    案号 (2016)苏0706执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润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1450278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光启商贸有限公司、张永、王东成、孙鹏对被告连云港润淮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润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连云港光启商贸有限公司、张永、王东成、孙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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