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仪价检案〔201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2、罚款5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0 |
决定机关 | 扬州市仪征市物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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