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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钱湖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罚款计算公式表述为:罚款金额=罚款基数×违法情形系数×违法情节系数×违法次数系数×地段系数)和《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00元(贰仟壹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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