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奉化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6月25日,超出经营区域向奉化区方桥街道长河南路5号140室浙江运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食堂配送2个型号为YSP118的液化气瓶(气瓶条码分别为4103056214、4103052475),且当事人配送人员胡菜芬确认至少于1年前开始向浙江运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食堂配送燃气瓶,每3-4个月配送1-2瓶。当事人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本机关处理态度良好,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故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0000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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