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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01号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升宁运输有限公司章水液化气储配站当事人在2020年第2季度《宁波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生产台账》中,5月19日至5月31日安全运行记录和日安全巡查记录未记录;第3季度《宁波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生产台账》中,8月15日至8月31日及9月6日至9月30日的安全运行记录和日安全巡查记录未记录。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骆子超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由于站内负责安全生产巡检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切实落实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工作职责。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3.9高压储罐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控制运行压力,不得超压运行,并对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2.应定期对阀门做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3应填写运行、维修记录。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巡查和维修情况如实填写在《宁波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生产台账》日安全巡查记录中。在本案中,当事人存在多次日安全巡查记录空缺情况。另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3.10储配站内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压力、温度、流量、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应定期检查。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站内压缩机、烃泵的运行情况如实填写在《宁波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生产台账》安全运行记录中。在本案中,当事人存在多次安全运行记录空缺情况。综上,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规定,结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骆子超的陈述和该储配站《宁波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生产台账》相关记录多处空缺的情况,当事人构成未定期对燃气设施巡查、维护的违法行为。经核实,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违法后,能够积极整改,态度较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500元。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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